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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
www.110.com 2010-08-12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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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的概念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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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的分类

  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笔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

  按所借币种,可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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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的处理方法

  长期根据筹集长期借款的不同用途,分别由不同的受益借款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

  《会计准则23借款费用》中明确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为:

  借款费用应于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管借款如何使用。作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也允许那些可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成本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参见固定资产)。这里的相关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以使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借民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近期预提计入在建的成本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具体来说:

  第一,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关的,如为例行生产而筹集的长期借款筹资成本,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为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第六,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长期外币借款所发生的外币折合差价,按照外币业务核算的有关办法,按期计算汇兑损益,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损益。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折合差额,均应计入“长期借款”科目,这与短期借款不同“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借款的本金,而利息不计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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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的帐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折价和交易费用摊销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摊销的溢价,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应转销该项长期借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转销的溢价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企业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比照“应付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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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除应按规定办理借入手续外,还应按期支付利息,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因此,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应反映长期借款的借入、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

  (1)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具体做法是:

  ①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③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④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⑤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

  对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就是只按本金计算利息,其所生成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利和=本金+本金×利率×期数

  复利是指不仅按本金计算利息,对尚未支付的利息也要计算应付利息,俗称“利滚利”。在西方国家,长期借款利息一般按复利计算。在我国,国内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一贯采用单利;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则一般按复利计算。

  例1:某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于19××年初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500000元,借款合同规定:年利率为10%,5年到期,每年计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

  按单利计算,五年的本利和为:

  500000+500000×10%×5=750000(元)

  按复利计算,五年的本利和为:

  500000×(1+10%)5=805255(元)

  实际工作中,企业每年末计算利息如下:

  第一年应付利息:500000×10%=50000(元)

  第二年应付利息:550000×10%=55000(元)

  第三年应付利息:605000×10%=60500(元)

  第四年应付利息:665500×10%=66550(元)

  第五年应付利息:732050×10%=73205(元)

  五年利息之和 305255(元)

  第五年末本息合计为500000+305255=805255(元)

  第五年末还本付息总额通过查年金终值表计算,结果也是一样的,即500000×1.61051=805255(元)

  (3)长期借款利息的入账时间

  借款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在借款到期还本时一起偿付,具体应视贷款合同的规定。会计上,对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一般在年末和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时计提入账;如果年内分期支付利息,也可按付息期进行账务处理。除此之外的借款利息,应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

  (4)长期借款的核算

  长期借款按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与其使用期间形成的利息之和计价。相应地,长期借款的本息一同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这与短期借款不同。

  “长期借款”是负债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反映借入的本金及应计利息;借方反映归还借款的本息;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额。该科目应按贷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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