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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
www.110.com 2010-08-12 14:07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自1996年8月1日起实行的《贷款通则》规定: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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