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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协议(2)
www.110.com 2010-07-08 08:48


四、试验效果确认:
原则上以甲方在标准方法和仪器下的检验结果为准,乙方派人现场试验时,甲方应在试验产品出炉1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的准确性负责,以便乙方及时调整下一步工艺;如果甲乙双方对检验结果分歧较大,可委托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检验。
五、项目验收:
用户自行试验时由用户自行确定项目的验收。
乙方派人现场试验时,试验达到本合同预期指标后3天内,由甲乙双方根据试验结果进行项目效果确认,确定试验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如果确认达到合同要求,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工艺技术应用稳定性验证期,期限 个月,到 年月日结束。
在此期间甲方完全按乙方制定的工艺技术方案执行,发现问题应及时传真、信函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协助解决。
六、费用的收取:
催渗剂费用:按实际消耗收费,款到发货;无税价:型 元/份(份的定义:每200升约160公斤渗剂所需要的催渗剂的量。固体约160克/份,液体1升/份、重约0.78-0.81公斤)。
现场调试服务费:6000元/次、时间不超过6天,预先支付。
每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费:连续炉为两万元整,转让费在调试成功,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七、对知识产权的约定:
由于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本技术已被国家科委和国家安全局联合认定为“国家级机密技术”,详见国科发计字〔2002〕487号。本技术知识产权为乙方独有,技术协议结束后甲方只享有本技术的使用权,并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不窃取和泄漏国家机密,不转送、转卖催渗剂给其他任何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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