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条例 (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 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 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相关文章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失效]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两企业被判付双倍工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员工违反有关条例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
- ·员工违反有关条例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
-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六大创新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
- · 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 · 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程序
- ·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 最新劳务承包合同
- · 最新国际劳务合同
- · 分包劳务合同范本
- · 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 · 签订聘用合同注意要点
- · 聘用合同种类
- · 请保姆合同样本
- · 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 · 最新国际劳务合同
- · 什么是工伤
- · 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