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买卖合同 >
路货买卖标的物概念及风险转移
www.110.com 2010-07-07 13:06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方,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样规定是因为路货买卖基本上是交付单据,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就必须把货物单据、所有权凭证及保险单等交付买受人,这属于拟制交付,路货买卖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风险事实上等于在交付时转移风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