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家企业产生纠纷,可是欠债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起执行案件由此“搁置”了3年。就在讨债者已经对拿回钱不抱希望的时候,经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法官努力,近日,两起执行案居然“起死回生”,顺利执行。
执行3年无进展
被告某塑料成型机厂(以下简称“塑料机厂”)曾与原告某铸钢厂(以下简称“铸钢厂”)以及某不锈钢拉闸门厂(以下简称“拉闸门厂”)有买卖铸钢件业务往来。期间,被告欠下两原告的货款一直未还,无奈之下,两原告只好分别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调查得知,被告塑料机厂因未参加年检,在2005年7月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开办的主管单位也被注销;目前,该厂的债权债务由有相连关系、改制成立的某压缩机公司(以下简称“压缩机公司”)承担。
2006年11月,法院经审理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塑料机厂向原告铸件厂及拉闸门厂分别支付货款4.9万余元及5400余元,同时判令接收塑料机厂债权债务的另一被告压缩机公司在3个月内,对塑料机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法院判决后,两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两原告不得不分别在2007年4月和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虽然曾对被执行人塑料机厂采取执行措施,同时也多次责令压缩机公司履行清算义务,但由于塑料机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压缩机公司也因内部原因,未能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3年来,两起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案子进入中止执行阶段。
冻结账户终执行
今年5月,李水明法官接手这两起执行案。他根据案情的特殊性,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压缩机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塑料机厂一直无法清算债权债务,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毕竟压缩机公司不是债务人,其怠于清算而造成的损失,还须通过诉讼确定。
为此,李法官依法冻结压缩机公司的银行存款。结果,压缩机公司的负责人和代理人情绪比较激动,认为他们不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冻结公司存款属于错误,要求解冻。
李法官早有准备,他先平心静气地与对方沟通,缓和对方情绪后又做细致的解释,并出示有关法律依据,说明压缩机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利害关系。听完解释,压缩机公司的负责人和代理人无话可辩,当即表示愿意与铸钢厂和拉闸门厂协商解决案件。于是,在李法官主持下,压缩机公司与铸钢厂、拉闸门厂很快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法院从其已被冻结的账户扣划5.3万余元和8600余元,支付给铸件厂和拉闸门厂,包括本金和利息。
根据各方协议,李水明到银行依法扣划有关款项,历时3年多的两起买卖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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