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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质量和保修规定
www.110.com 2010-09-17 14:16

  今后,开发商交楼时要提供商品房书。日前,《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规定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质量保证书是一个进步

  消费者在买一件几十元、几百元的商品时,一般都会有“质量三包”,但是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商品房时,却发觉不少开发商连商品房质量保证书都没有。中原地产深港研究中心总监张伟告诉记者,在深圳房地产市场只有部分品牌开发商才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明确告诉消费者商品房什么部位保修多少年等信息。“当然,不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不对其提供的房屋负责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会对商品房质量和保修做出规定。但是,政府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确是一大进步。”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

  物业维修资金一次付清

  《规定》还要求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划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缴纳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笔资金上交到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代管后,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产中介应负责查验

  《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做了规范。对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居间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进行查验或者因查验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查明真实情况,或者明知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而未告知受让人,使受让人受到损失的,应当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交易款

  《规定》还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而且,除不超过交易价款百分之五的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项,以杜绝不良中介携购房款潜逃事件的发生。

  此外,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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