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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
www.110.com 2010-09-17 17:41


独资企业热的特殊背景
独资企业热所以出现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有深刻的背景的,主要基于如下几个因素:
一是国家的经济形势,正处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期间,经济发展速度正在放慢,压缩基本建设,收缩银根,控制贷款,在三年或更长的内调整好国民经济。由于国家紧缩开支,资金缺乏,在客观上造成中方无法参与同外商的合资合作。因此这段期间外国投资者多选择独资经营。
二是许多国际贷款被停止,中国的经济建设造成暂时困难,不少项目暂停。对吸收外商投资亦造成一定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外商投资减少,许多正在谈判或投资的项目亦暂停。另一方面有些外商对中国政局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对投资的安全感缺乏信心,正在考虑出路和撤出。为了缓和填补这种困难,保持外商的投资,国家鼓励外商继续举办合营企业、“三来一补”的同时亦举办独资企业,放宽了有关政策,投资者抓住他们最好的投资机会,许多中下层的商人举办大量低层次的独资企业。
三是部份合营企业,因效益不高,合营双方存在矛盾和纠纷,有些甚至已旷日持久,影响了外商对企业的投资信心和经营信心。外商考虑的出路一是让企业拖垮,二是撤离,三是转向(搞独资企业)。
四是投资环境的改善,为外商选择独资企业提供了和信心。例如近几年来,各地的对外加工区都建成已具规模的厂房和生活区及其配套设施。主管部门为了加快资金回笼,以出租形式吸引外商。广州莲花山对外加工区近年已建成10万m2 的厂房和3万m2 的生活配套设施等待外商租赁。而外商投资采用租赁厂房办法,亦可以养活基建周期,提高资金利用率。例如南海县里水台商独资企业金履鞋业有限公司于1989年8月正式立项投资,租赁厂房引进设备安装到投产共三个月时间,速度之快是过去合营企业所未有的。
当前独资企业的发展趋势是在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在一定的时期内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在国家暂时困难期间,采取鼓励和必要的优惠政策,同时亦要对独资企业的投资范围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利用其积极的作用,防止其消极因素的影响。对原有的合资、合作企业亦要积极巩固和理顺,增加外商的投资信心,以防在独资企业热的发展势头中,发生过多的转向,对一部份无法解决中外双方矛盾的企业,外方愿意购买股权转为独资企业,亦应得到支持。
外商独资企业的性质
外商独资企业具有下列法律:一、企业的全部资本必须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和净利润亦为外国投资者独有,对企业的风险与亏损,外国投资者亦相应独自承担。二、独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批准设立的,同时必须接受中国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它必须是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独立承担企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外商独资企业,首先是外国投资者所单独占有并管理,其企业性质都完全属于私人资本,是私人所有企业。这种私人所有的经济,应属资本主义的经济。但由于这种企业在我国境内,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而设立的,有相当部份还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影响和指导,并受到中国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它又不完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是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原因是:
一、尽管这种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外商私人所有,生产亦不受国家计划指导,但就其宏观上生产目的,投资方向,均接受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决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受中国主权的管辖,必须遵守中国政府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企业中劳动者与外商的关系,虽然亦具有雇佣性质,但它又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那种劳资关系,因为企业内的职工享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权利(中国职工)和社会主义的劳动保护制度。并且通过政府的立法和企业的工会组织,使这种政治、经济权利得到可靠的保证。
三、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亦不全部归外商私人所有,它必须向国家纳税和交各种费用。
外商独资企业的利与弊
外商独资企业目前尚处于发展期间,对其利与弊亦不可能看得很深,在评价独资企业的利弊时,只能从现有的一个侧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首先最为有利的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发展,促使逐步恢复和保持了向中国投资的态势,克服和稳定了外资倒流的现象。在稳定政局,坚持开放政策的同时,通过鼓励外商独资办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重新增加外商投资信心,将有利于扭转外资流向他国现象,有利于中国吸收外资。
第二、对克服国内暂时困难有利。由于国内资金紧缺,影响中方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发展独资企业,无需中方投资,而使国家的资金可以用于重点方面的投资和支持大中重点企业。
第三、可以有效地利用改善投资环境。不少对外加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投入大量资金,建成各种规模的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外商独资企业大都属于中、小型各类加工业,上述环境有利于外商提高投资效益,而中方可以充分利用这种环境吸引外资,发挥效益,加速资金回笼。
第四、独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主管地区的经济和劳力的发展。外商除向当地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和管理费外,对解决当地劳力的就业和对当地交通通讯,电力、文教、福利的发展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五、对引进和学习掌握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有利。独资企业的外商为了提高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赚取更多的利润,必然采用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科学管理方法。尽管外商保密,主要技术的掌握依靠自己人,但我方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接触了解这些先进技术和设备,将来通过转让等方式得到它。
第六,有利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主要通过对独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缴交场地使用费,以及缴纳养路费、办电费等各种社会收费,向国内购买生产用原材料、生活所需要的物品等。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发展亦有它消极和不利的一面:
第一、企业完全自主经营和自己管理,没有法定主管部门,如不严格监督,遵循章法,外商就有可能利用漏洞违法图利。例如广州某独资企业,原为合资企业,外商只占五分之一的股权,去年6·4事件后,他以无法继续合资为由,要求全部购买中方股权,但他不用自有资金投入,而是通过内部关系,并以分给若干股为交换条件,以原合资企业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从我方建设银行贷款10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中方股权,使企业变成外方的独资企业。显然外商利用企业无主管审批监督的漏洞,通过违法手段,内外勾结,损害中国利益。又如广州某独资企业因资金未依期投入,企业强行生产,负债越来越多,职工工资无法发出,外商预感企业资不抵债,回国后电告中国代理人,准备弃厂逃债。
第二,没有主管的独资企业,实际造成无政府状态使企业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和各种消极因素得不到控制和监督,如大量存在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形势。同时由于没有章法可循,对诚心来投资的外商亦造成中国投资难的印象,例如许多台商反映,因不明国内投资渠道,便通过各种关系搭线,花了冤枉钱,走了弯路,办不成事。而国内许多皮包商。骗子乘机大肆活动,从中坑骗外商。遭到损失的外商回去后,片面宣传中国的投资环境,影响其他外商的投资信心。
第三、独资企业大部份属两头在外型的企业,产品免税出口。地方主管实际只收取企业的厂房租金,部份管理费,或土地使用费,而地方却要提供外贸、工商、财税、环保、公安等配套服务。因此不少地方反映,独资企业办得虽多,地方财税效益却不大。
第四、独资企业的外商,对先进技术和设备采取封闭和保密,中方人员大多数只接触单一的操作工序,很难得到其技术。例如花县日本独资企业东方友谊服装厂,吸收工人的条件,必须是不懂服装加工技术,进厂后各人只接触流水线中的单一程序,并且从事简单的操作。
与此同时外商又以高工资优势,吸引合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中的技术骨干为其服务,造成劳力自然倒流及技术外流,影响其他企业的经营。例如台商独资企业(南海县)金履鞋业有限公司,从上海某大学聘请在职教师乔某担任公司部门经理,每月工资1千多元人民币,包食包住,受聘后他工作非常尽力,得到外商赞赏。
第五、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导向存在盲目性,不利鼓励先进技术生产的企业和我国经济建设急需的企业的投资。当前大多数独资企业的投向,均选择劳动密集型和低层次的项目,以利用国内的人力资源,以广州市1989年新办的33家独资企业为例,主要项目集中于服装制鞋、塑料五金行业,大部份属于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装配加工型的企业。投资数额33家有29家不足200万美元,而使用劳力一般都在300至500之间。
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显然如果过多过快发展上述类型的企业,是不符合外资企业法精神的。
第六、独资企业经营期满后,外商对企业的设备有处分权,将不利于我方利用外资企业的技术设备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企业进行清盘和处理债权债务后,外商随意拆走企业的设备,原有厂房荒废,要等待新的外商投资,厂房区变成一片烂摊子。例如鹤山县有些乡镇主管反映,一部份外商利用三年免税优惠政策,三年享受期满后又投向另一个乡镇,设备搬走,厂房脏乱,像一场浩劫,原有几百工人失业等待安置。由于只有独资经营,尽管申请经营有年限,但外商可随意提前结束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外商独资企业立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1986年4月12日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正式以法律的条文明确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外商举办独资企业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公布,因此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显然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外资企业法在几年的实践中亦证明对有关尚需补充完善。
第一、外商独资企业属谁主管的问题,有待明确。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他们依照国际惯例直接经营管理,并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其内部经营事务,因此为确保其企业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便十分必要。外资企业法根据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对其有关审批、税务、工商、外汇、财会的管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部门都只从各自的业务角度去行使检查监督,表面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地方主管目前亦只是协办关系。
第二、独资企业应规定适当的经营期限。因为每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所不同,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也有一定的时间性,有些项目和政策亦有一个不同时期的适当问题。外资企业法只规定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审批机关批准,对期限未作强行性规定,不尽恰当。
第三、独资企业在核准期限内向中国境内的投资必须严格法律程序的保证,外资个业法现有的规定,即“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机关有权吊销执照”。在实践中证明,仍有漏洞,弹性较大。因此要有法律程序的保证,用硬性条文规定投资者应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内容,根据逾期投入的具体时间,作出分别进行处理的决定,使执行机关能依法办事,亦让外商能提高守法的自觉性,自己掌握,权衡利弊。
第四、法律必须规定独资企业要有严格的经营管理章程,并规定章程的基本内容及制定审批程序。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章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和规范,也是有关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依据。审批独资企业,没有合格章程,不予批准,对过去已经审批而未有申报企业章程的,应限期补申报,逾期要做强制措施,以克服无章可循,管理混乱,违法违章的现象。
第五、国家的刑法对独资企业要明确法律适用,使企业亦置于刑法的全面管辖范围。例如独资企业聘用职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财产,数额巨大,是否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而按刑法第155条规定治罪。根据刑法贪污罪的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独资企业其生产资料属私人所有,是私人企业,其招聘的职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如果不适用刑法第155条,则司法机关又怎样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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