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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指南
www.110.com 2010-09-17 17:42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指南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指南

一、申办资格,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首先应具备下列: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申办手续及需要递交的相应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合同、章程(原件);

6、 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 董事、监事、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 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理时限: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日内作出核准注册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

2、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外商投资办税指南


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有关章程、合同、;
(3)、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4)、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
(5)、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6)、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7)、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协议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3、办理纳税磁卡
4、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停业或者复业,需办理停业(复业)申请手续。

二、发票认购:
(一)、认购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投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一般纳税人在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书》后,可以认购各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购普通发票
3、 新办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1年)只能认购普通发票(在暂认定期内,因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监管下开具)
4、(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企业一律实行发票控管
(二)、认购程序
(1)核销。纳税人到发票领购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已使用发票存根联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核发、领购。发票领购窗口负责出售各种发票,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办税员证
2、 纳税人的纳税磁卡
3、《购票手折》
4、《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
5、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销货单位栏加盖戳记
(三)、使用保管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领购之日起两个月)内使用,限期内未用完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作废;
(2)、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携带外地使用,不得虚开、代开;
(4)、发票存根联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存根联保存期5年,期满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
2、得税纳税人,原则上以一季为一期,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
3、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遇公休、节假日的,可顺延一天。
(二)、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有认购发票者填报)
2、财务、会计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需报送:
月度
月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必须上报给分局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根》一式2份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一式2份
5、《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一式2份
6、财务报表一式2份
7、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抵扣凭证及封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票存根及封面一份
8、《免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情况表》4份(此表可由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上报)
9、《企业经营情况表》4份
10、《三资企业进项税金抵扣情况表》4份
1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月报表)》4份
12、《应交增值税明细表》3份
13、其他资料:
① 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暂报复印件1份)
② 转厂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封面1份.
③ 出口发票及封面1份
④ 直接进口和转厂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封面1份
季度
季度终了后15天内,除需要上报当月的资料外,还需要上报如下资料:
1、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季报表) 》6份
2、 上季《季报表》复印件1份
3、 全季度各个月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违章处理:
1、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帐簿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和记帐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款征收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5、发票管理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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