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
www.110.com 2010-09-17 17:44
外商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届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中止合同或经营的企业,从审批机关批准中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公告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方(或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四、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五、税务机关(地税、国税)、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企业印章;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许可证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