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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但应赔偿实际损失
www.110.com 2010-09-17 15:16

  2008年4月,日久金名公司和亚细亚公司签订《公关活动服务合同》,约定:亚细亚公司委托日久金名公司策划并全权承办贸促会机械行业分会成立20周年庆典活动事宜,日久金名公司就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合同总金额为407767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格的70%,即285437元,第二次支付122330元。

  合同签订后,亚细亚公司向日久金名公司支付了70%的预付款,即285437元。

  亚细亚公司就会庆活动在向上级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申请报批时,由于汶川发生地震,上级明确要求取消本次庆祝活动,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亚细亚公司接到上级的回复后立即以传真形式通知日久金名公司,并要求停止一切现场准备活动。

  亚细亚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且亚细亚公司已及时向日久金名公司发出通知,亚细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在扣除亚细亚公司、日久金名公司双方认可的、已完成成果的费用后,其余预付款日久金名公司应当全部退还给亚细亚公司。

  故诉至法院要求:1、亚细亚公司、日久金名公司之间签订的《公关活动服务合同》;2、要求日久金名公司返还亚细亚公司预付款234 340元;3、由日久金名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日久金名公司答辩称:国机械联合会的批复中提到“建议取消”,并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因对本案不构成任何影响。且日久金名公司为,委托下列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并造成了损失:

  一、日久金名公司与锋尚公司签订《活动服务合同》,约定锋尚公司为庆典活动提供演出演员、服务礼仪、导演系统、催场系统等工作。合同总价款131 800元,于合同签订后付款92 260元,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支付39 540元。日久金名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向锋尚公司支付92 260元。

  二、日久金名公司又与驰誉公司签订《搭建服务合同》,约定驰誉公司为庆典活动提供舞美及环境布置包装等工作。合同总价款190 900元,于合同签订后付款133 630元,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支付57 270元。日久金名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向驰誉公司支付190 900元(该处是笔误应为133 630元)。

  审理中,亚细亚公司认可日久金名公司制作宣传片的费用为49 297元以及手提袋制作费1800元。

  法院判决认定: 亚细亚公司所提出的汶川地震带来的举国悲痛,此种情绪因素不能在根本上阻止合同的实际履行,亚细亚公司不可抗力意见不予支持。

  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从亚细亚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久金名公司时起,合同即为解除。

  法院认为,在庭审中,日久金名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向锋尚公司和驰誉公司付款的收据,但不能证明此款项就是日久金名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且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此款项系日久金名公司接受亚细亚公司委托后所遭受的损失,即损失与解除合同没有因果关系,故该院认为日久金名公司应予返还亚细亚公司所支付的款项,但应扣除亚细亚公司认可的宣传片制作费用、手提袋制作费共计51 097元,遂判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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