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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彩电时抽取奖券 中奖所得应归委托人
www.110.com 2010-09-17 15:18

  【案情】某乡村小学地理 位置偏僻,出行不便。某日,教师谭某进城购物,学校使委托其代购一台彩色电视机以丰富 师生的课余生活。谭某到商场购买电视机时,恰逢该商场正 在举行有奖活动,他买好电视机后抽了10张兑奖券。回校后,谭某将电视机交给了学校,自己留下了兑奖券。十多天之后,该商场公开摇奖,谭某代 学校买电视机时所抽的10张 奖券中有一张中二等奖,获 DVD影碟机一台。谭某兑奖后,未向学校说明自己留下了这台影碟机。后学校得知此事,便要求详某将兑奖所得的影碟机上交,遭到谭某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该小学遂起诉至法院。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小学为影碟机的所有权人,谭某应将影碟机归还某小学。

  【点评】该案涉及中有关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根 据我国《》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须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或在特定情况下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委托人对其所委托事务的处理如有指示时,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2)报告义务。《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 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依据该条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 有必要之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 但受托人于事务终了时做出有 关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也就是说,虽然委托人未请求受托人报告,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 也违反了合同。 (3)交付财物 和转移权利的义务。《合同法》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 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将因办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 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该项利益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前二者的孳息。这些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转委托中 的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均须交付给委托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这项义务的日期,因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未定期的债务。但如果经委 托人催告,受托人仍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则应承担迟延给付 的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继续处理义务。《合同法》第412条 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谭某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事项处理终结后,负有向委托人某小学报告的义务和交付财物的义务。其应当将代购的情况(包括抽取10张奖券的情况)与结果如实向委托人学校汇报,并将处理委托事项取得的财物一一彩电及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取得的其他财产一一兑奖券交付委托人。鉴于此,商场开奖后兑奖券中奖 获得的影碟机也自然应当归某小学所有。因此,谭某应当将影碟机归还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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