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利公司和巨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欲将一批棉花存放于巨龙贸易公司所属的仓库。巨龙商茂公司将棉花运到仓库存放时发现该仓库库房严重破损,并且天气预报最近两天内将有大雨降临,如仍然将棉花存放于此仓库内必将导致严重损失,而此时巨龙贸易公司又无法与互利贸易公司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决定将这批棉花转至互利公司的仓库内存放,委托利达公司代为管理。此后,巨龙贸易公司赔偿棉花被盗窃的损失 ,但是巨龙贸易公司认为其变更互利所受损应该由其直接向互利达公司索赔。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裁判转委托有效,应由互利公司向利达公司索赔。
律师专线:
本案例中的受托人巨龙贸易公司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且无法及时与委托人互利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为避免互利贸易公司遭受损失,将互利公司委托的事项转托给利达公司,这一转委托行为虽然未经委托人同意,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转委托的要件,因而该转委托的发生与已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具有相同的效果,因此,利达公司因疏忽而导致棉花被盗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互利公司直接向利达公司索赔。
专家释疑:
本案例涉及委托合同中有关转委托的法律问题。
委托合同是指受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协议。《》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是:
1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委托他人办理时,受委托人作出允许可达成合意,受委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 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也可以是双务有偿合同。凡是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 委托合同的标准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转委托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 紧急状况外,受托人将委托事务转由他人处理应有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委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时充分考虑了对方的情况,这也是实现委托人利益的保证,因此,受托人在将其处理的委托事务在转委托他人处理,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只有在紧急状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人不予以追认,也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法律作出这种例外规定,是因为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来不及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减少或避免损失,受委托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当机立断,将自己受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完成。这样做对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有利的。
2 转委托人第三人处理受托事务必须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进行受托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规定转委托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避免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受托人在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时,不得背离上述目的,更不得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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