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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
www.110.com 2010-07-07 17:34

国际多式联运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

  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前者在接受货物后,不但要负责海上运输,还须安排汽车、火车与飞机的运输,对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它相应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个经营人必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后者在接受货物后,也是将运输委托给各种方式运输承运人进行,但他本人对货主仍应负责。无船经营人不拥有船舶,通常是内陆运输承运人,仓储业者或其它从事陆上货物运输中某一环节的人,也就是说无船经营人往往拥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运输工具。

统一责任制

  在多式联运中由经营人对整个多式联运过程按单一规范负统一的责任,统一责任制是最符合多式联运特点的责任制度,由于其采取了一种法律规范,使得经营人和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消除了由于各区段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所带来的隐患。

网状责任制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但对不同区段发生的损失适用不同区段的法律。在能确定造成货物灭失,损害的区段时,则按该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则采用"隐蔽损害一般原则",来确定使用一种统一规范,而这种统一规范往往是海上区段所适用的。也就是说,对于损失区段发生不明的情况,推定该货损发生在海上,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海上运输法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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