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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的招标投标活动亦应适用招标投标法
www.110.com 2010-07-07 20:16

招投标是一种竞争采购方法,通过招标一是可以采购对象的质优价廉;二是促使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充分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性,防止腐败;四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招标也是要有一定成本的,招标活动本身也有是否经济的问题,例如如果一个采购活动的总标的只有10万元,对这样的采购如果适用招标方法,其招标活动本身的费用就可能要几万元,对于这样的招标就不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因此国家只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合理的角度才会强制对某种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而对此以外的采购活动则不加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除国家外,一些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如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也需要保证采购活动的质优价廉,防止采购人员的以权谋私等,他们也希望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对自己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的办法来进行。这些招标虽然国家未作强制性要求,但按照上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对这部分招投标活动也应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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