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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规范化引争议
www.110.com 2010-08-14 16:33

  本澳租务市场随楼市飞升、外来人口大增而日益蓬勃,双方相关的问题、矛盾、纠纷也纷显。法务局表示,从“普法热线”的查询个案反映,加租、分租及如何终止租赁合同(房东收楼及租客退租),都是居民在租赁关系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本澳法律规定,业主如果想加租,但租客反对,只要租约未,业主也不可以此为由单方终止租约。法律也规定,租客如欲退租,至少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房东,且须要向房东缴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法务局指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按租赁合同内的条款,又或双方其后定出的协议来调整租金。加租协议,可以是事先协议:在租赁合同时,房东与租客可以协定每年加租若干,但如果合同定出的调整租金的规则,是许可房东任意调整,又或可根据明显不合理的标准调整时,则租客可以向法官申请变更该等规则;也可以是事后协议,即订立合同在先,租赁双方协定加租在后。

  租约订明加幅免争拗

  业主欲加租,但租客反对,只要合同仍然有效(即未届满),业主也不可以此为理由,单方终止租约。须注意的是,即使房东与租客签订为期一年的租约,这并不意味一年过后该租约便告失效。因为,不动产租赁期届满后,法律规定,无任何一方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一年或以上的租约,法定通知期间是提前九十日并以书面方式作出)提出单方终止时,合同即会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假如租约为期一年,期间业主与租客无法就加租达成共识,业主要求解约,那么,租客是有权住到租约届满,并可于之后继续租住最少九十天,因为业主起码要提前九十天通知。

  当局认为,租赁双方应以互相信任及尊重为基础,订出合理的协议。为了避免租约仍生效期间租赁双方就加租协议产生的矛盾,可考虑在租约中事先协议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合理的调整租金幅度。

  在房东收楼及租客退租的问题上,法务局表示,房东可以在以下情况解除租约:一,租客不在适当的时间和支付租金(例如租客有拖租或欠租的情况);租客将房屋用于不法用途(例如租客在单位内贩毒)。二,租客未经房东同意进行更改工程(例如擅自将厨房与客厅分隔的墙壁拆掉,改建成开放式厨房)。三,租客未经房东许可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例如租客在租约没有规定可以转租,以及未经房东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将单位的其中一个房间分租出去,并收取租金)。四,租客将房屋用于非原定用途(例如将住宅单位用作办公室)。

  但须注意的是,房东以上述理由为依据而解除合同时,必须经由法院作出,而解除之诉应自房东获悉有关事实时起一年内提起,否则便会失效。

  租客退租须提前通知

  租客也有权在租期届满前“单方废止”租约,即“退租”,但最少须提前九十天以书面通知房东。如果租约中已定有较短的期间,则只要按照所定的期间通知即可。但租客在合同届满前行使单方废止权时,房东有权获得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双方也可事先协定赔偿方式,但房东可以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两个月租金的金额。

  另一情况是租客“解除租约”,法律规定租客可以解除租约的情况,包括:房屋不能让租客按原定用途享用且并非由租客造成(例如睡房天花板渗水);房屋存在或后来出现问题并危害到租客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例如屋内电线漏电)。在租客解除租约的情况下,便无须对房东作出补偿(一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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