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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争议
www.110.com 2010-08-14 16:33

  2006年3月,长寿区渡舟镇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当地村民易某租用了一台推土机,双方协议年租金五万元,合同期一年。2007年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因效益不景气,双方也没续签租用协议。但是该公司没退还推土机,易某也没收回推土机,仍由公司继续使用。在使用中公司因某种原因停产半年之久。2008年3月双方因租金一事发生纠纷。该公司拒付租金,易某强烈要求公司按上年度租金计算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

  2008年4月该公司向镇调委申请调解,镇调委在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随后,调解员进一步指出,双方当事人2006年度所签订的租凭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已作废。双方于2007年度没按规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加上公司停产半年之久,此案应按不定期租赁协商租金事宜。2008年度租用协议重新按书面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在听取了调解员意见后,都表示同意。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易某2007年度租金2.5万元。在签字后,双方又当场履行并签定了2008年度的租赁协议。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民事案件终于化恩怨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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