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惹争议
www.110.com 2010-08-14 16:33

  日前,广州市东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河公司”)的杨亚寿向《民营经济报》记者投诉称,广州市大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利公司”)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纠集怀疑“黑社会”势力强行抢占自己的服装批发市场……据悉,双方就该起合同引发的问题,早已数次在公堂上“刀锋相见”。

  1 租用场地办起服装批发市场

  据了解,1994年8月28日,东河公司与原广州皮鞋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取得了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一号之一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的厂房场地承租权。杨亚寿告诉记者:“因签约当天该皮鞋厂还在生产皮鞋,鉴于厂房场地交付时间未能确定,故在合同第二条"租用期定为13年,即从1994年起至2007年止"。也就是说,只有等皮鞋厂把所有的机械设备搬走后,厂房才能给我使用,所以在合同中约定2007年止,即指该合同要履行至2007年的最后一天为止。”

  记者在杨亚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的复印件上看到:租用期定为13年,即从1994年月日起至2007年月日止。期满后需续租,另签协议,续租方面,在相同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东河公司把租来的场地再分租给200多户做服装生意的人。日积月累,于是这里就成了专业的服装批发市场——东河服装批发城。

  1997年3月20日,东河公司与广州皮鞋厂又签订《房屋以房换房补偿协议》;随后的1998年5月5日和2004年4月24日,东河公司与广州皮鞋厂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以房换房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到了2003年1月30日,该租赁场地由原广州市皮鞋厂卖给大利公司,随即合同的出租方也变更为大利公司。

  2 纠集黑社会势力控制市场?

  时间飞逝,转眼到了2007年。

  今年7月28日,大利公司在租赁场地张贴《公告》,声称租赁合同将于2007年8月27日到期,从28日起东河公司不再享有该租赁物业的使用权。

  大利公司的一纸公告,让那些与东河公司签约的个体户纷纷找上门来。杨一边向个体户解释,一边向大利公司交涉称:“1994年8月28日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之日,合同生效之日并非是起租日期。”

  大利公司并没理会东河公司所提的意见,坚称自己是“按合同办事”。一时,服装城的个体户们议论纷纷,群情涌动。

  8月28日,大利公司派人进入清收租用场地。东河公司看情形不对,当天立即向天河区沙河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沙河派出所维护东河公司的承租权,将大利公司请出承租场地。

  据杨亚寿称,大利公司为了赶走租户,纠集黑社会势力,把服装批发市场全部控制,到处可见挂着大利公司工作证的所谓“大利公司员工”。他们将服装城的工作人员集中关在电梯间内,不准这些人与外界有任何联系。这些人强行冲进办公室抢走所有物品和公司档案资料,并打伤公司的员工。

  杨亚寿的妻子许某回忆起当天的情景,仍心有余悸。她告诉本报记者:“那天大利公司叫了100多人,围住整个服装市场,我们都吓得躲在办公室里不敢出来。下午5时左右,一帮人用大钳子剪掉公司铁门的大锁冲进来,见东西就搬。他们叫我出去,我说不出去,几个就过来把我抬出来,后来我就晕了过去……”

  据大利公司刘某的《“8·28”公司接管天河区东河公司过程报告》中称:“……下达了行动命令,工程部人员迅速到达东河公司办公室门口,程某和宋某用大力剪将拉闸门上的锁剪开,安全办主任刘某第一个冲进去,将坐守在门口的两个保安员带离该办公室门口,刘、高、邓等人前去支援女员工耿某、牟某等人,冲进东河办公室,迅速按计划将办公室内4女2男共6人推入预备在3楼等候的电梯里,送上8楼顶层监护待命。与此同时,预先埋伏在办公室对面1栋4、5楼的几十名员工们如长江浪潮汹涌而下,七手八脚地搬东西,从行动开始到第一车物资搬走装车离开,据嵇总监核对证实,前后正好用了10分钟……”

  事后,在沙河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就大利公司对此次“清场行为”,一次性支付给东河公司补助费人民币70万而达成协议。

  据杨透露,到目前为止,补助费未付,被大利公司抢走的物品和档案资料都未归还。

  3 “合法合理接收场地”

  11月27日,大利公司一姓刘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我们双方都进入了法律程序,而且我们所做所为都是按法律法规娼行的!本菟称?8月28日当天的去接收场地的人员,都是从分公司统一抽调出来,穿工作服,按程序来接管。当时也有干警在现场维护治安。其实,我们多次与东河公司进行协商、劝说,并通过沙河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沙河派出所出面协调,均遭到他们无理取闹、骂人和拒绝,无奈之下只好采取了维权清场行为。

  据大利公司方面提供的材料称,充分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在合同期满之前先后7次通知东河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不再续租按期搬迁移交相关材料。比如,2007年4月1日,用现场公告的方式告知东河公司租赁合同的期限履行到合同期满;2007年4月10日发出的《关于进行消防整改的律师函》;2007年7月12日《律师函》敦促东河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07年7月28日再次发布《公告》告知东河公司2007年8月28日租赁期限届满我公司不再续租给东河公司;2007年7月28日公证送达《律师函》告知:双方的租赁合同期限到2007年8月27日止,不再续租给原告;2007年8月13日通知东河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与大利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2007年8月28日起,视为东河公司放弃自己的权利;用现场公告的方式告知东河公司2007年8月27日24时前自行搬离完毕。

  对于东河公司称大利公司叫黑势力参与其中接收场地的问题,本报记者在沙河派出所采访时,该所以“要经上级宣传部门同意”婉言拒绝了采访。

  4 大利公司:合同签订之日就生效

  大利公司是否违反合同,强行接收场地呢?大利公司认为,虽然对租赁合同终止的时间没有在合同中确定,但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明确的,即1994年8月28日,依合同13年租赁期计算,应是2007年8月27日期满。如果按原告所说2007年12月31日为合同终止时间,那么合同期限就是13年零4个月了,显然就超过了13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进驻租赁场所的时间不是在2007年8月28日。

  同时,对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建筑物,通过签订《房屋以房换房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时间,来协议补充《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终止期限是2007年8月27日。这样,大利公司可以在2007年8月28日达到收回两份合同出租的完整租赁房屋,符合两份合同的一致性和交易习惯。否则,没有必要,签订《房屋以房换房补偿协议》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是2007年8月27日。

  5 东河公司:强行单方终止合同

  “我们1994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租期未到,而大利公司2007年8月28日强行单方终止合同是、侵权行为,”杨亚寿说。

  据杨称,当时签订合同时,皮鞋厂尚在租赁场地生产皮鞋,合同虽签但皮鞋厂还未搬迁,等皮鞋厂搬迁完毕才交付使用。第六条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按本合同第一条的地点必须按约租给乙方,但甲方搬出后与乙方正式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乙方才能进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当时无法确定交付使用日期,所以合同第二条约定“租用期定为13年,即从1994年起至2007年止”。这样的约定是确保原广州市皮鞋厂最迟在1994年12月31日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东河公司使用,同时也不影响2007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13年的租赁期。

  杨解释说,《房屋以房换房补偿协议》第二条“合同期定为10年,即从1997年5月1日起至2007年8月27日止。”这个10年期难道不是10年零3个月吗?怎么《房屋租赁合同书》的13年期就不可以是13年零4个月呢?

  因此,杨认为,大利公司明知上述事实,但为了实现早日赶跑东河公司,故意违背事实,以强欺弱,硬说是2007年8月27日到期,这是没有事实依据。合同没有约定2007年8月27日到期,而是约定“2007年止”,指的是2007年的最后一天。但大利公司却借口合同到期,无视事实,以暴力行为强占租赁场地,给东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大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侵权的法律责任。

  6 律师说法:主要是合同未到期责任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新文认为,双方是于1994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但合同未约定租赁到期日为2007年8月27日,而是约定的非常清楚租用期至2007年止。那么2007年12月31日才是合同的到期日,因为2007年是到这一天止。

  因此,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一方强行终止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侵权责任。再者,即使合同到期了,出租方也不可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强行清场,这也与当前政府提倡的共建和谐社会是背道而行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