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屋市场日益火爆,房屋租赁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房屋租赁中,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到一些将来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造成了租赁时有发生。
近日李女士就向泉州房产网反映,由于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时大意,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家住泉州市中心的李女士去年九月份把自己在城南的一间房子出租给了别人,由于签约仓促,未将房内物品列在房屋之内。当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她找到了租房时的中介方,让中介公司业务员在自己那份合同的背面开列了房屋内家具的清单,该业务员在上面签了名。
但前几天李女士去了一次老房子,发现出租房内的家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于是,她根据自己合同上所列明的物品清单,要求承租人给予相应赔偿。
可承租人认为,合同上并没有所列物品,并声称,入住时室内没有家具物品。而此时张女士去找原来的中介作证的时候,中介公司已经找不到了。
分析
为此,泉州房产网专门请教了相关专家。专家称,按照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的文本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承租人的合同进行认定。因为李女士一方的合同虽然列明了室内的物品,却没有在对方的合同中同样增加内容,这就导致双方合同不一致。糟糕的是李女士手上的这份增加内容的合同没有承租方的签字认可,该增加内容对承租方显然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张李士事后要求中介公司业务员在自己那份合同上做了说明,但是没有形成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效力,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证据证明而已。之后,当李女士再去找中介公司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已经找不到证人证明了。因此,这个清单也就更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本案的情况并不复杂,只要李女士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能将自己室内物品以及物品的状况直接列在合同中,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直接在签订的合同当中予以确认即可。莉女士家具受到的这些不必要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另外,如果李女士当时找的不是中介公司,而是直接找承租人确认,同时签订一个补充题款,或者更改双方的租赁合同,也是可以避免一定的损失。
泉州房产网提醒广大朋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自己在室内的物品排列清楚,并写明状态,这样就可以直接作为日后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另外,对于将来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也可以在合同当中事先考虑清楚,在合同当中明确承租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发生了纠纷,直接按照合同的就可以明确责任关系,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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