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主要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同时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也是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租赁物的数量应填写准确,计量单位要使用《计量法》规定的单位。租赁物的质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还要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
3.租赁物的用途
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
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明确期限。对于约定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期限延长,此即“续租”。对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应理解为永久租赁,而应理解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而出租人也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当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应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租金
租金缴纳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备条款。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同时,对租金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每次缴纳的具体时间都应在合同中列明。
6.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谁及如何维修和保养,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属于平时正常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属于大修理的任务,应由出租人承担。
7.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具体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形式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3)房屋等其他租赁合同依有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登记的应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
(三)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重要条件之一。通常,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租期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而动产的租赁多为短期。租赁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关于租赁期限,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已有较详细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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