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债务担保的一种有效途径。担保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通常为货款)提交到公证处,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公证处将提存物交给另一方的行为。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的范围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不乏其例,因此在订立各类购销合同中,约定何时交货、何时付款往往是购销双方深感棘手的问题。经常出现下面二种情况:一是购货方付出了货款但一直收不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与事先约定的已是大打折扣;二是销售方发出了货物,但始终收不回货款,或经过大费周折才收回一些零头。这二种情况致使购货方或销售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少企业和个人约定办理货款提存公证,由公证处将货款存入银行提存帐户,在购销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成熟后划归销售方,使购销双方后顾之忧迎刃而解,既能使销售方付出货款后保质保量地收到货物,又能使销售方发出货物后分文不少地收回货款,从而切实购销合同的全面履行。实践证明,提存公证能有效地防止。
二○○二年二月,本县一个体经营户张某与建德市某公司拟订立矿石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见货付款”和“见款发货”发生了分歧。为怕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双方为此互不相让,造成了久商未决的局面。最后,双方决定向淳安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双方约定:由购货方将货款事先交存到公证处在银行的专立帐户,由购货方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如双方无争议,则由购货方书面通知公证处将款项给付供货方。由于办理了提存公证,双方都自觉履行了合同。事后,双方当事人高兴地说:“提存公证,使我们购销双方都不用担心付了款收不到货或供了货收不到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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