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两个特殊法律(2)
www.110.com 2010-07-08 10:18
2.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立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原则。
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来说,在涉外电子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涉外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因素通常包括合同签定地、地、标的物所在地、住所和居所。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签定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处于A国,而另一方处于B国;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作为操作手段的计算机具有可转移性;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常常具有不确定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这三种因素一般不宜作为连结点,而住所和居所则比较适合于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
既然国际私法将作为首要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作为补充原则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称为合同自体法,那么,电子合同自体法的概念势必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而且其具有重大意义,即能反映绝大多数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3.强制规则。
对于强制规则,合同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它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不管当事人是否选择了它,或者是否选择了其他法律,都应予以适用。这类规范的作用是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不断增强,这种规则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加强了对特殊合同关系中经济社会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保护。而在电子合同立法中,我们同样应该能找到这种规则的影子,例如应对电子商务消费合同作出相关规定。这符合国际社会的潮流,因为许多国家国际私法中规定消费者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了法律,一律适用消费者习惯居住地法。
值得指出的是,涉外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涉外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以及涉外电子合同的形式的法律适用往往不适用上述规则。
由于笔者水平所限,对涉外电子合同的管辖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只能谈些粗浅的看法,不对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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