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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www.110.com 2010-07-08 10:50

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此种现象称为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的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责任竞合问题是各国学者们争论了近百年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每个国家的学者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都有着阶段性的学术成果和不同学说,所有这些为当时各国的民商事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也为后来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素材,以及更加广阔的研究空间。笔者在吸收王泽鉴先生、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知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请求权竞合说之理论观点,尝试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限制的几个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希望借此能起到影响立法研究、指导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作用,并就教于大家。

一、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
二、 
(一) 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三种学说
(二) 
    1、法条竞合说: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如Endemamn、VonTuhr等人借鉴刑法的理论而创设了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因为侵权行为乃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违反了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务。因此,当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2、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要件,由此应产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二种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此种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此种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可以产生两次独立的请求权,承认请求权可以让与。既然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则债权人对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或者自己保留一项请求权而将另一项请求权让与他人。另一种学说是请求权影响说,该学说认为,基于一个具体事实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两项请求权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又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强调请求权的相互影响旨在克服两项独立的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和矛盾现象。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消、时效等,均应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就此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因达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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