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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该不该缴?缴多少?
www.110.com 2010-07-08 10:50

  在就业形势较为紧张的今天,一些大学毕业生往往希望通过普遍撒网获得满意的工作,她们有时会跟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就业协议书”,最后再从中选择一个,这种脚踏几只船的做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还会产生违约纠纷,所以,签订协议时应十分慎重,一定要考虑清楚了再签约,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了违约,怎么办?

  撕破协议的代价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的形式出现。

  绝大多数毕业生提出来的理由主要两条:一是考上研究生或出国留学,二是因为新单位更适合个人发展而另攀高枝。

  违约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流向和发展,关系到学校就业方案的落实,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和经济利益,是一个严肃的政策性问题。此处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的违约问题的提示公布如下,但违约金具体缴纳原则及金额请咨询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1.毕业生被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本人要求就业的,须经录取单位同意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2.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后,因本人原因要求改变就业单位或出国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规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方可与新单位签约或办理出国手续:

  3.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后,本人要求继续升学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500元。如果签约时单位已在协议上注明允许该毕业生升学。则该毕业生被录取后原协议自动失效,不再追究违约责任。

  4.定向、委培生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出具退函,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和培养费(硕士生15000元,博士生21000元)后,经学校上报教育部批准可在户口所在地就业。

  5.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并表明应聘意见后。只要用人单位或学校的任何一方盖章,协议即已生效,这在法律上的依据称做“延迟送达”。这时。不让原单位盖章或不让学校盖章,都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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