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违约责任 > 违约损害赔偿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www.110.com 2010-07-08 10:46

  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且这些权利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互相冲突,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所谓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也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如补偿性可以包容损害赔偿金。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这数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如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强制履行可以并用;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即: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权利)法律后果不同,互相独立且相互不能替代,构成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以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系理论界之通说。通说是否严密准确,笔者提出质疑,现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向乙订购一大型金鱼缸,约定金鱼缸应用钢化玻璃制作。但乙为节省成本,用双层玻璃代替。在使用过程中,金鱼缸因压力过大而爆炸破裂,并导致甲的木地板、家具和电器等物毁损,同时甲本人也受到惊吓。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金鱼缸的价值损失和木地板、家具、电器的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本案中,乙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乙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无疑问。但是,就乙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言,仅成立侵权责任,并不成立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精神损害而言,并不发生责任竟合。据此,仅从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民事责任要件的角度理解责任竞合,而忽视给付是否相同这一视角,有失偏颇,学者关于“因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但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时,称为请求权竟合”的论述,最值采纳。依此,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就同一损害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仁的权利,且这些权利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当事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同一给付内容,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即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1)当事人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只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可能产生违反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2)债务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才一导致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的竟合就无从谈起。(3)债务人实施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债权不能成为作为合同主体的债务人侵权行为的标的,所以债务不履行仅发生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交付的饲料发霉,但买受人及时发现,并未导致牲畜生病,此时买受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责任。只有债务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绝对权(物权或人身权),即侵害债权人合同标的物以外的人身、财产权利时,才能成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此,需要强调几点:第一,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的必须是合同对方而非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因违约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侵害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仅成立侵权责任;第二,合同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必须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如果债权人的损害是由多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不同违法行为所造成,则不构成责任竞合,只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4)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对同一损害,债权人既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又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形成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许多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几类合同加以说明,以帮助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理解:
   1.买卖合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55条、第111条,出卖人应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有时不合格的标的物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规定的“缺陷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债权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买受人选择要求销售者赔偿时,构成责任竞合。另外,出卖人因疏忽未能尽到提示义务,使买受人在搬运过程中,打碎标的物,又引起标的物爆炸,造成买受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此时亦构成责任竞合。
   2.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导致用电人触电身亡或造成用电人财产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79条,供电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导线传输中的“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要件,债权人可据此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如果不符合“高压”要件,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要求债务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3.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而导致受赠人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91条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人同时负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4.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根据《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承租人的行为侵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从而形成责任竞合。反之,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233条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时,构成侵权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