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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8-02 1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中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具体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小城市的总体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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