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 > 清洁生产措施 >
我国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及措施
www.110.com 2010-08-02 15:22

  摘要:阐述了清洁生产的提出背景及其科学内涵,介绍了我国清洁生产的政策保证及相关技术措施;提出清洁生产必将成为今后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清洁生产;政策;措施

  1引言

  20世纪60年代,工业化国家开始通过各种方法和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以减少其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危害,这就是所谓的“末端治理”。西方国家在污染治理的长期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分析废物是如何产生的远比研究废物产生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理更有价值,认识到“末端治理”在战略层面上处于最底层,而污染预防策略则处于最高层。从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相继尝试运用如“废物最小化”“污染预防”“无废技术”“源削减”“零排放技术”和“环境友好技术”等方法和措施,来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削减污染物以减轻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这些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总结工业污染防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9年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战略和推广计划,清洁生产正式走上了国际化道路。

  清洁生产是一种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这个概念表明清洁生产是一个持续应用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清洁生产关注的是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从这方面来讲,清洁生产是一个整体预防的环境管理战略。清洁生产不否定经济增长,而是主张生态化的可持续性。它是一个增加生态效率,同时减少人类及环境风险的“三赢”战略。

  2提供清洁生产的政策保证

  90年代初,我国从发达国家引进清洁生产的概念,并与多个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1993年l0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所有大、中、小型薪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中,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1995和2000年两次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清洁生产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 3完善清洁生产的管理措施

  3.1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制订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第一步,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步骤,通过对生产和服务全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既能够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又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只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产生的方案,最终都能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整体上生产工艺、装备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管理者不重视技术进步,不重视生产现场管理,认为跑冒滴漏是小事;一些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有毒、有害物质管理不严格,不主动寻找替代物质。为了提高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资源利用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在普遍地要求企业“根据需要”开展清}吉生产审核的同时,特别要求“两超”“两有”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这就是对重点企业的强制审核。这是针对我国国情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日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审核范围、程序以及咨询服务机构的条件、方案落实、奖励和处罚等做了较细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底发布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对如何选择“重点企业”、如何准备公告材料、咨询机构条件、审核步骤、评审验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做好重点企业强制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更多企业达标排放,促使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06年2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每年公布一批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并督促其开展审核,指导、支持其实施中高费方案。3.2《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发布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于2000,2004,2006年先后发布了3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该目录涉及冶金、石化、化工、轻工、纺织、机械、有色金属、建材、电力、煤炭等行业,共141项清洁生产技术,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本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进行认真筛选、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的。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同时对于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的升级换代,节约资源能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