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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临界点。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太湖蓝藻暴发、汉江污染、千吨融雪剂等至使几十万人无法正常用水。据有关报道,全国7大水系的26%是V类和劣V类水质,九大湖泊有7个是V类和劣V类水质。为此,环境保护部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是环境安全的首位,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就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该法立法目的,并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在这一章中,一是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及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水源无关的建设和网箱养殖等活动;四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使得“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使“区域限批”制度从过去运动式的“风暴”变成常规化的法律制度,将使“区域限批”制度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减排目标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部门立法。水资源的有限性、流域性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到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多个方面,这样的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是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水的不良后果。新《水污染防治法》解决了多龙治水的难题。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二是实施两结合一分离格局。即实行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格局;三是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交通海事部门是对船舶污染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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