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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核心提示:自去年太湖、汉江相继爆发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暴露出我国对水污染监管及相关赔偿问题的法律的不完善,政府及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将水污染和环境保护立法的问题提上议程。不久前,全国人大批准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新法将会为我国水污染整治规范开创怎样的新局面?带着这个问题,新浪网邀请到参与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立法专家孙佑海先生来为我们解读新水污染法的创新之处。以下为采访实录。

  新修订水污染保护法新在哪里

  主持人:亲爱的网友,今天做客访谈间的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先生。孙主任,这部新法有哪些特点,在水污染领域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孙佑海: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新意比较多,以下几点尤为显著。

  第一,明显加大政府责任。新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计划,要把计划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制;规定建立地方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评价考核制度。这三点都是它的创新。

  主持人:有评论说,要想治污先治吏,即在环保方面意识还不是很明确,能够介绍一下现状是什么样的?

  孙佑海:要治污,先治吏,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政绩,是不是能得到提拔,这就跟考核的指挥棒关系非常大。如果考核的标准仅仅是经济发展指标,财政收入指标,如果不考核保护环境指标,这些政府领导就不把工夫下在环境保护上。这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改变了这个情况,这是第一个亮点新意吧。

  第二个亮点是明确了违法界限,是指企业排放污染物如果超标,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过去法律规定,超标只征收超标排污费,不是违法行为。这是重大转变,加大了企业责任。

  第三,规定了建立水污染控制的总量控制制度。地方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我们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建立了总量控制制度。运用以经济容量为基准倒排的机制。由国务院把削减和控制的指标分解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把这个减排的指标分解到市县,再分解到排污单位,这样就建立了一套总量控制的制度。

  主持人:在分配环保指标过程中,如何使它分配公平?

  孙佑海:分配指标公平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没有过去对排放的基数,如果地方过去长期经济不发展,那么得到的排污量的指标就多一点,如果过去这个地方经济已取得很大发展,那就不要再去分配更多的排污指标,要根据实际情况。大家不要去追究过去的历史上的存量,要着眼于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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