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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和审议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一些地区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水污染防治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8月26日,国家环保局局长周生贤用这样极端的词汇描述了我国水污染的现状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局。当天,由国务院起草完成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8月28日,会议分组审议了这个草案。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9月5日将全文公布该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修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消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最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张肖委员建议草案增加有关行政问责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任期内辖区水源产生严重污染,或者治理不达标的,要引咎辞职。”

  王祖训委员则提出,一把手不重视,不过问,很多问题解决不了。现在政府责任明确了,但是我觉得力度不够。建议法律明确省长、市长、县长水污染负责制。

  柳斌委员说:“在罚的方面,修订草案对政府的责任显得轻描淡写,实际上,如果政府把第一关把住了,污染问题就可以大大减轻。”

  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何鲁丽副委员长说,目前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并不一样,水利和环保的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很多数据不一致,这对于污染情况和治污评价都有影响。另外建议增加“定期发布信息”的内容,一方面使数据能够共享,为制定政策和措施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得到相关信息,有利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宣传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防治水污染的行动。因为水污染治理是跨行政区的,涉到各地政府以及环保、水利、流域委员会等部门,法律修改后,应该加快制定实施细则,统一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的各自责任,使各部门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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