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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月实施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总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相关专家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饮用安全,让人民喝上放心的水;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比较匮乏的水环境,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污染造成损失

  保险公司埋单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因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

  这就意味着污染单位和个人要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的问题,从而也避免了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

  可有偿转让

  目前,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2004年以来,我国在7个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综合试点工作,但目前我国在排污权交易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能够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治理污染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控制污染环境保护手段,同传统的管理政策相比,能够更多、更快地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削减。它是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因此,基于排污权交易的重大现实意义,《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排污权交易的有偿转让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在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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