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起实实在在的责任;企业只要超标排污即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违法排污代价增高,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是4月17日在全市环保系统《水污染防治法》知识讲座上,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刘海东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做出的精彩评析。
近年来,国内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我市也面临着严峻的水环境问题,境内8条主要河流,4条河轻度污染,1条河重度污染。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对水环境保护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为准确理解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精髓,贯彻落实好这部关系民生的法律,让环境保护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市环保局专门邀请了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刘海东来盐讲课。讲座吸引了来自全市环保系统、特别是一线的环保执法人员约180人到场听课。
专家指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的监管。专家指出,根据以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业超标排放仅是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只要超标排污即为违法,这是对1996年版《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特别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将“保障饮用水安全”写进了立法宗旨,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设暗管且超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可能被责令关闭。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让排污者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对于由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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