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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探讨
www.110.com 2010-08-04 14:29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如何建设“两型社会”?如何在尽量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有效运用好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依法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快速有效地赔付受害人,同时能够极大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技术的发展。

  国外的环境责任保险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展开。但此次试点工作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承保规模小,且逐步萎缩。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清晰地描绘了我国将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显示出政府要将其推展开来的决心。以此为契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了新的实践阶段。2008年初,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决定在湖南、湖北、江苏、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一年多的经营过程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遇诸多尴尬,推行过程步履维艰。今年的两会上,环境责任保险又一次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遭遇“门前冷落鞍马稀”的难堪境地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污染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健全、企业保险意识淡薄等,其中投保模式与我国当前整体状况不适合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普遍使用自愿投保方式,这与推动该险种的整体发展很不吻合。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造成环境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企业自身承担的成本,而购买环保险后对社会的效用高于对企业自身的效用,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为对社会来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原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仅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企业普遍重视利润,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保险意识,且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花费成本投保。可见,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企业投保不积极,导致该险种有效需求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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