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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www.110.com 2010-08-04 1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军队管理和使用区域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第五条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治管并重、全员参与的原则,与部队全面建设相协调、与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实现环境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军队建设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都有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对环境质量知情的权利以及获得环境损害补偿的权利,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军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教育督促机关部门、所属单位依法保护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环境。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军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审查全军环境保护工作中长期计划,审定全军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指导全军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二)总结全军环境保护工作,推广环境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三)协调解决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机关和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四)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环保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是全军环保绿化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环境保护工作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实施对全军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监督与管理;

  (三)归口管理全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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