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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8-02 17:03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农业厅(委、办、局):

  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为保障北京等奥运城市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2007年5月至6月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表明,我国主要农区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省焚烧秸秆火点数分别为280个、1013个、357个、592个和 577个,比2006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原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具体规定:“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以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域全部列入禁烧范围。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今年5月初至9月底,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辽宁等省市,将作为重点禁烧区域,必须实行全面禁烧。

  二、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疏堵”结合,既抓秸秆综合利用,又抓秸秆禁烧的原则,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部署禁烧工作,层层抓好落实,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并严格奖惩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查责任落实情况,查措施到位情况,查秸秆焚烧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秸秆焚烧情况作为各地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及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要强化现场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发现禁烧区域内有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辽宁等地区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奥运期间实现全面禁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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