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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3)
www.110.com 2010-08-02 17:03

  (八)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公路建设应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提交交通、环保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将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各级交通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环保监督管理,必要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公路 规划建设 环评 通知

  抄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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