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57号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
根据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规定与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工作的要求,现就进口废物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一)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二);
(二)废物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
(三)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四)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须提交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六)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七)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八)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ncswm.sepa.gov.cn/),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报关口岸,报关口岸应选择距离利用单位较近的口岸;
(二)申请书封面备注一栏必须填写申请许可证份数,首次进口系指利用单位年度内首次申请进口;
(三)申请书必须打印并提供原件,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复制件均无效。
三、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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