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把维护人类利益、人际社会秩序和当代人的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但是,这些传统的价值取向已经不符合环境时代的要求。环境时代的环境保护法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与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决策层所重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远见的人们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并寻求既保护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路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赋予了环境保护以更多的内涵,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要更新观念,确立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不仅要关注人类利益,还要关注生态利益;既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既要保障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
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其战胜自然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主导思想,即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和征服者,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自然界,地球上的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近代以来,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时代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迅猛,使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和信心大大增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在处理人与生态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论上取得了统治地位。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认为: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价值观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只是人类自身发展演进的自在自为的历史。
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反映在传统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的价值观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历史地看,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1]这种人类利益中心观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和规律,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人类不能超越地球的承载能力无节制地、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资源,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与自然生态系统同归于尽,毁灭了自然也毁灭了人类。
相关文章
- ·向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宣战跨世纪大行动
- ·苏州市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
-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拟添加聚氨酯原料
- ·环境保护法修改 环保部正在研究论证
- ·中国政法大学6名研究生运城街头宣传环境保护法
- ·刘庆宁代表:环境保护法应升格为基本法
- ·《环境保护法》30周年 环保与发展并举
- ·临漳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
- ·尽快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
- ·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 ·区人大举办《环境保护法》知识讲座
- ·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之理论考量
-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 ·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 ·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 ·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 ·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