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美国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判例对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相比之下,中国的相关立法则很不发达。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在法律体系方面,不仅应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应当修订单行环境立法,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具体规定方面,要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要件、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诉讼请求、举证方式和条件,不仅应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扩展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还要建立介入诉讼、环境公诉制度及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
一、我国考察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经验的必要性
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72 年的《清洁水法》弥补了政府实施环境法的缺陷[1],放宽了对环境民事和行政起诉权的限制,在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2].其后,《防治船舶污染法》、《综合环境反应、责任和清除法》、《深水港法》、《深海海床硬矿资源法》、《紧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危险物种法》、《消费产品能源节约计划法》、《海洋保护、研究和避难法》、《天然气管道安全法》、《噪声控制法》、《海洋热能保存法》、《外部大陆架土地法》、《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资源保育和恢复法》、《安全饮用水法》、《表面开采控制和开垦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引入和发展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3].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就已经非常完善了,并对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德国及澳大利亚等,借鉴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通过专门立法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公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4].不仅如此,欧盟还把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诉前通知要求引进到区域国际环境法中,如欧盟委员会发现某成员国违反欧盟环境条例、指令或者决定的要求,可以先发给对象国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它在2 个月内纠正。如果对象国拒绝采取措施或者答复不令欧盟委员会满意,欧盟委员会则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将对象国告上欧洲法院[5].可以看出,研究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已成为世界民主国家加强环境公民或者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工作。中国目前正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约束环境行政权,对抗企业的经营权,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寻租等现象,最终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而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参考或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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