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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松花江污染事件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一起典型的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严重水环境污染案件。目前,学界广泛认为,该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和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存在不足密切相关的,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下面笔者来对该事件有关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事件所反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环境后评价问题

  随着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增加、国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工业费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将进一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国的GDP翻两番时,污染总量也会翻两番。[1]加上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化工石化企业分布在沿江、沿海甚至人口密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不断老化,污染物处理和污染事件的防范能力越来越不足,环境污染相对较重,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仅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就接到36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其中特大的3起,重大的10起。[2]肇事者大多是分布在江河水域的大型化工、石化企业。[3]在流经中国的所有河流中,中国基本上都属于上游国。因此这个事件说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已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4]中国如不妥善处理工业发展规划的合理布局问题,不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训发展自己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出现跨国水污染事件和外交纠纷的频率也随之增大。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中央政府于2005年12月下旬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松花江污染所体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启动了环境安全大检查,结果显示我国化工石化行业存在较明显的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隐患。2006年2月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排查化工石化项目特别是分布在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化工石化项目。[5]该行动被新闻界广泛称为第二次“环境风暴”,是2005年“环境风暴”行动的延续和提升。[6]从法律上分析,这两次“环境风暴”都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据,不过,第一次环境风暴的目的是打击单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问题,第二次环境风暴的目的则包括三个:一是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高风险行业的规划环评制度,从根本上遏制环境事故频发的现象。[7]如果不从规划的源头控制,就会永远陷入环境污染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8]二是要求一些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后评估,即“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三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已建高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机制建设,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预案排查。因此,可以说,第二次环境风暴,有排查义务的不仅是各企业,还包括高风险行业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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