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文明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日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公众采取各种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针对排污企业的自力救济在各地不断涌现。围堵厂房、破坏机器乃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环保自力救济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事,公众参与的热情固然值得赞赏,但只有在制度框架内实施,才能有效地辅助公权力的不足。实务中发生的自力救济案例,有助于澄清环境污染侵权与正当防卫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环保自力救济的出现,有其制度上的根源。诸如环境法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力等等原因。而该抗争模式的盛行,尤其凸显出环境领域中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以及人民法院的功能缺位。我国应引入国外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实现自力救济事件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环保,自力救济
一、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分析
实践中的环保自力救济事件,大多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而公众无法或者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不得已采取过激行为,以强力制止企业继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此,学界中有人提出“环境自卫权”理论,认为其“实质是正当防卫理论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与衍化”。[1]
正当防卫是侵权法中合理抗辩的理由。“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这些行为又具有侵权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2]然而实务中的做法却往往与此相反。关于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为澄清理论中的疑问,本文借鉴民法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式进行分析。“请求权基础是指原告得向被告所主张的法律规范。”[3]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顺序,首先需要判断,环保自力救济是否侵害了企业的权利,侵害的是何种权利。其次,假定侵权行为成立,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的理由,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一) 侵犯的企业权利
实施环保自力救济,无疑侵犯了企业的权利。围堵厂房、破坏机器,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首先侵犯了企业的物权[4].需要指出的是,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但其物权的保护,并不受到影响。
企业的营业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附随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由于毁损机器设备而无法营业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与权利受到侵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可以请求赔偿。另一种是纯粹经济上损失,不是由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具有社会公开性,范围不确定,原则上不予赔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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