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该方针对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各方面不仅有深远的启迪,还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对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本文 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并辨析了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本”的区别。同时,本文还力图探究如何在环境法制理念上认识“以人为本”,以及如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内贯彻和实现“以人为本”等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多种含义
以人为本的口号,我国自古有之。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子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①意即:人民是建立和巩固霸王之业的根本。这表现了管子对人的作用和价值的重视与肯定。然而,这种“以人为本”,把人民当作封建君主实现个人独裁的重要工具,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②公元14-16世纪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也盛行过“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本的主义。它针对中世纪的以神为中心,要把人的地位从上帝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成为中心。这就是人本。③2002年11月党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笔者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以人为本”,在价值观上不同于我国古代传统的“以人为本”观,在内容上也区别于西方“人本主义”,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它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 在价值观层面上,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可以理解为作为个体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处在社会金字塔下层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还可以理解为与自然其它物种相对的全体人类。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首要满足和保护的还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首先,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还是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只有先把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解决了,才能实现更高的目标更大的发展。其次,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大量的社会财富开始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而大部分人民的利益需要并没有得到较充分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广大人民的利益就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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