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与世纪性问题既向传统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为法律的创新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绿色民法典”理念的提出,令人欣慰,我以为它是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应有的态度。我所关心的是“绿色民法典”不能仅仅是制定民法典过程中的一种“流派”或者一种声音,而应该真正成为立法者的共识,成为未来成熟的民法典中实际的规范、制度和原则。为此,必须对于民法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地位、作用与特性有清醒的认识。
1 环境问题的挑战
环境问题作为当代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已经受到了国际国内的高度关注,成为国际社会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环境问题产生的复杂性与影响广泛性决定的。
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尤其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各种公害疾病的出现和大规模爆发使人类对自己所创造的文明开始怀疑,人类自身的生存安全受到巨大挑战。世界各地都出现了激烈的反公害运动,这些运动甚至直指国家政权和政府统治,所以,急需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提出有效对策。
从社会角度看,环境问题是一部分人的获利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受害的基础上的,并且这些受害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帮助别人获利的人。他们一方面在那些排放污染物的工厂里劳动,另一方面又在广泛的使用产生污染物的产品。此时已经很难区分污染者和受害者,很多时候,他们既是污染者又是受害者,原有的社会分工和利益关系都出现了极大的混乱,需要重新理顺这些关系。
从经济角度看,环境问题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环境资源无法以市场价格的形式出现,价值规律对此无法发挥作用,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由于市场的无功能使得这些问题又无法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必须建立新的弥补市场失灵的机制。但目前弥补市场失灵的机制自身又存在诸多“失灵”,同样有“外部性问题”。因此,单纯的市场机制与单纯的政府管制机制都无法妥善的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建立沟通与协调两种机制的新机制,以解决双重失灵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已有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的以保护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为基础的规则系统,它对于市场机制以外的环境问题也同样无能为力,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关注了人们的政治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却忽视了人类的环境性权利,当经济性权利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时候,这样一个权利体系不仅不能解决环境问题,反而成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障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产生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只有打破这一权利体系,建立新的权利才能衡平由于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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