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知识 > 环境保护 >
居民是否应当收集废电池统一处理?
www.110.com 2010-07-31 16:58

  居民是否应当收集废电池统一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2年起禁止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目前常用的5号、7号等一次性干电池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无汞或低汞的水平,可以随生活垃圾填埋,如果大量集中回收反而可能会造成集中污染。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钮扣式一次电池。废旧一次性干电池不鼓励进行集中回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