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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www.110.com 2010-08-02 14:43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1]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1]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2]《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还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具体规定。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有关学者考证,我国最早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明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是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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