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模式构建,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另一种是建立专门的社会救济基金。
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将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环境责任保险既有利于免除被保险人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责任保险不使损害集于一人或一企业,使其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应特受重视。”[10]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基本价值在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环境责任保险出现于20世纪60~70年代,大致有如下几种立法模式:一是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者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一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二是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一模式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11]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规定,从制度构建上来讲,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于环境污染危害性高的企业,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污染危害性小的企业,则实行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建立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救济基金,对环境侵权损害实施救济,是有别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另一种对于环境侵权损害给予社会救济的模式。建立社会救济基金模式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社会救济基金的来源;二是社会救济机构的建立。对于社会救济基金的来源,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种渠道筹集:第一,政府财政筹集,即将一部分税收转入赔偿基金;第二,从排污费或者以后实行的环境税及环境罚没款中提取一部分组成补偿基金;第三,对污染性企业特别是一些高污染型企业,要求其建立提存金和公积金制度,以专门用于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第四,发行环境福利彩票,用于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第五,民间捐赠。[12]对于社会救济机构的建立,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间机构来负责这一工作。环境侵权损害社会救济机构的主要工作在于管理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对遭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人实施救济。在这两种社会救济模式中,笔者倾向于建立专门的社会救济基金的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2]崔吉子.债法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36.
[3]李 劲,李丽君.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探究[J].法学杂志,2007(3).
- 上一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 下一篇: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客观化探讨
相关文章
- ·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
- ·“排除危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 ·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
- ·浅谈医疗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之完善
-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之完善
-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时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