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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客观化探讨
www.110.com 2010-08-02 14:43

  摘 要:严峻的环境事故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是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客观化的根源与动力。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客观化,表现为一个从过错到过错推定,再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十分复杂的过程。

  关键词:环境侵权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传统侵权行为归责的一般理论

  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加害责任原则,即一个人只要被确认为造成损害发生的人,加害事实本身即足以构成使他承担责任的充足理由。然而到了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的“阿奎利亚法”废除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抛弃了陈旧的加害责任原则,实行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损害赔偿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后来的判例和学说的充实、提炼,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规则。 所谓过错责任主义,是指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即无责任”。由于过错责任主义能促使个人活动不必因顾及赔偿问题而处处谨小慎微,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活动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以过错作为判定责任的基本标准,使惩恶扬善、扶正去邪的理性精神得以实现;又以损害赔偿作为过错行为的法律后果,使私权恢复的现实目标得以实现。 因此,在起于19世纪的民法近代化过程中,过错责任作为罗马法重要文化遗产被广泛接受,相继在法国、德国、英国、日本、意大利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主导地位,并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原则息息相通、密切配合,一同构成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

  二、现代工业事故(包括环境事故)的严峻挑战

  在古代与近代,由于人类生活还处于静态的农业社会,社会生活中的科技含量极为有限;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也较少见,而且行为人有过错时,要证明这种过错也不十分困难;加上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所以采取过错责任主义,赋予社会活动者以高度的自由,对平等、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理念不仅没有违反,相反,倒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进步性。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机器大生产的广泛采用,在作业中意外事故屡发不断,工人的人身权利和生活权利受到了严重损害。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过程、技术工艺越来越复杂,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技术的适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日益多样化,工业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破坏日益突出,公害事故频繁发生,企业即使采用种种安全防护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意外的损害。而按传统举证规则,过错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起因于科技的损害中,要求原告具有掌握相应的科学知识的举证能力,并非易事;而且,受害者要承担属于企业内部的“过错”举证的责任,也是不可能的。如此,若坚持过错责任主义,不仅无法对无辜的受害人进行救济,而且使加害人很容易逃避责任。这对于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都是十分不利的。在此背景之下,立法者不得不对过错责任主义重作调整,形成新的民事责任立法参数:第一、以受害人为考虑基点,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以缓和社会冲突;第二、以“社会利益”为准则,对个人自由施加必要的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关系的平衡。在此新的立法参数之下,民事责任立法采取了两个最重要的步骤,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客观化与损失承担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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