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创建阶段(1972年—1982年8月)、开拓阶段(1982.8月—1989年4月)和改革创新阶段(1989年5月—现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过程和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密不可分,因此,大体上也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
在建国以后到70年代初,我国仿效的是前苏联模式,即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管理工作就由有关的部委兼管,因而谈不上建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随着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国务院批转发布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草案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因而在1974年5月,国务院设立了一个由20多个有关部委领导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管和协调全国的环境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全国很多省、市级人民政府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这是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初创时期。
(二)形成阶段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撤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其下设的环保局为全国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另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部增设国土局,负责国土规划与整治工作。很明显,此时的环保局和国土局仍然是国务院部委的下设机构。
1984年5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时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公室。1984年以后,省、地、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相继作了调整。在这一阶段中,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地、市、县等地区性、综合性环境保护机构,这是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重点;第二类是部门性、行业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如轻工、化工、冶金、石油等部门都设立了部门性的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控制污染和破坏;第三类是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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