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纠纷在部分地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继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初次审议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在2008年12月再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此法的制定对建立公平合理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和法律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构成环境侵权需具备3个基本条件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民法、民事诉讼、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行政执法解释共同构成,是目前处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至少有5种具体形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污染侵权责任主要有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两种形式。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形式。这些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就赔偿条件来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要3个基本条件。《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原国家环保局1991年《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也专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条件做过解释,提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可见,排污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3个基本条件,符合这3个条件,行为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但是,排放超标并非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原国家环保局1991年《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纠纷处理程序由行政调解与法院审理相结合。《环境保护法》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污染受害人,环境法律、法规支持污染诉讼。由于环境污染潜伏周期长,为保护慢性污染的受害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较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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