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直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2010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的时段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排污者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时,应当以2009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2010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三、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规定,排污者按下列分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小型企业及三产类)》。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畜禽养殖类)》。
(四)建设施工单位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六)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四、2010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按照市、区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以“谁管理、谁负责组织申报与审核”的原则进行。其中:市环保局直管企业及跨区(县)作业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组织申报和审核。
五、排污者应当自2009年12月21日起,到前条规定的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逾期视为拒绝申报。
六、填报人员必须按照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认真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的报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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